2009年1月5日

我有權利知道誰打我~!! (轉載自Vincent Lin)

2009年1月5日,「行動藝術團」成員在台泥大樓前遭到警方違法逮捕、拘禁

(俗稱的「三個小女生事件」)自訴案將要開庭,在司法程序啟動之餘,

有一個想法也在心中形成,那就是

「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


公權力的行使,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警察權的行使。

長久以來,警方不當使用警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

民眾訴諸法律行動遇到的第一個問題都是:

「我不知道當時打我(或其他違法行為態樣)的那個警察是誰?」

這種指認上的困難,不但讓民眾權益無法尋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也讓少部份的不肖員警有恃無恐、恣意妄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

「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

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

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

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

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

,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

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

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

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在探究立法原意下,可得到上述「揭露警察編號」的解釋,

但在實際案例的觀察上,我們可以清楚地認知到現行規定對人權的保障是不夠的。

因為歷來警察違法使用警力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得到一個結論:

那就是民眾根本不可能在混亂的警方施暴行場,單憑看到警察的那一身制服,

就可以清楚指認出違法施暴者的身分;更別幻想便衣警察會在施暴時,

會作出「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種幾近腦殘的舉動。


不能簡單、清楚指證出施行警察權的個別警察, 有什麼關係呢??

告訴大家,關係還真不小,如果無法指證到底是哪個個別警察動手的話,

你可能被違法打死了都求償無門。

陳匪雲林犯台期間,民視記者蔡孟育被鎮暴警察持警棍痛毆

台北市議員周威佑被警察打傷左眼、血流如注這兩個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這兩位被害者,一個是知名電視台的記者,一個是民意代表,

和尋常百姓相比,都算是相對上有權力的人,最少是較有「緝凶能力」的人,

但是對他們施暴的警察,到現在依然逍遙法外,我個人的看法是永遠抓不到,

為什麼?

就是因為被害人無法簡單、清楚地指認出施暴的個別警察是誰。

現場一片混亂,而且可能有數個單位在場共同執勤,沒辦法指認出動手的個別員警,

案子就永遠破不了,該個別員警所屬單位的權責,就永遠無法釐清。

或許有人會說:「由分局長、市警局長或警政署長來負責就好了呀。」但是很抱歉,

這種說法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施暴者的民、刑事責任,還是要明確地訴追到施暴者本身才行,

沒有把施暴者繩之以法,正義永遠無法實現;
況且這些首長原則上只負行政或政治上責任,

從陳匪雲林犯台後,下令施暴的警政首長紛紛「高昇」的情形來看,要他們負起行政或政治責任,

比登天還難。


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給國家,由國家依法律來行使武力

我相信這是在憲法層次談論警察權時,最常被引用的基本概念。

在這個概念下,人民不得恣意使用武力,而警察也才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正當性。

當人民受到警方武力對待時,當然有權知道對其行使武力的警察是誰,

這個「知道對象的權利」甚至應該被認定為人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的前題,

也就是說,「要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OK沒問題,但前題是請告訴我,你是誰! 

否則你對我亂行使武力,我向誰討啊?!


又例如:我有一項權利,某人想要買斷我的這項權利,但總要告訴我買家的資料,

否則這份權利轉讓契約連簽都無法簽署。


再換個角度來思考,現代的國家行政,常被引喻為「提供服務」,

國家就像一個大企業,對人民提供各種不同的服務,

這些服務就是國家所提供的「商品」,警察權的行使,是諸多商品服務的一種。

在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架構下,企業主必須清楚標示商品的產地、成份、

有效期限…等等資訊,同理可證,當人民如同「消費者」在接受「警察服務」這項商品時,

當然有權利知道「商品的相關資訊」,而「到底是誰在行使這個警察權」

就是屬於必須明確標示的基本資訊之一。


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令,在上述的論證下,明顯規範不足,無以落實人權維護:


一、身著警察制服,只能靠其臂章上小小的警察編號上加以辨別身分,

警方執勤時常常排成「人牆」,只有站在人牆最左邊的倒楣鬼,

他左上臂的臂章才有可能被看到;而且臂章屬於棉質,幾經洗滌後,

會出現字跡不清的情形,再加上警方施暴的場合,一定很紛亂,

縱使現場有媒體採訪,拍攝到的畫面根本不可能去明確指認個別行凶者。


二、在諸多警方行使暴力的場合,行凶的警察是身著便服,

再套上一件「刑警背心」或一頂「警察帽」,甚至是全身便服,

連背心、帽子都省了,唯一能和「警察」扯上關係的部份,

就只是「他站在警察堆裏」。此時完全看不到臂章,

受害民眾不但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

搞不好連「對方到底是不是警察」也不能百分之百確定。

依前述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解釋,

這種未揭露警察編號而行使警察職務的行為,嚴格來說已經違反此條項之規定。


三、制服員警還是有很多方法歸避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撇步」,

例如:警察在全副鎮暴裝的情形下,連臉都看不到了,

更別說想看到藏在鎮暴裝下的臂章號碼。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從2009年元旦升旗的抗議行動中,

我們發現「警方變聰明了」, 因為陳匪雲林犯台期間的警方暴行,

很多民眾自行拍照、攝影,記下施暴員警的臂章編號,然後提出法律訴訟,

警方為了「自保」,在元旦升旗的驅離行動中,幾乎全體穿上「警用雨衣」,

讓臂章號碼消失在雨衣之下。

這種「以物品遮蓋臂章號碼」的情形,嚴格來說,亦違反前揭警察行使職權時,

必須「揭露警察編號」之義務。






 

(2009年元旦升旗,警方身著警用雨衣驅離二位抗議婦女的新聞)

(引用自YouTube: richardfeline)


站在「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這個角度,

相關警察法令應儘速加以修正,例如:


一、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中,

「警察行使職權時,最少應表明身分至揭露警察編號的程度」這個概念應由目前的

「立法原意」提昇至「立法明文」,並增訂違反者之罰責(後詳)。


二、警察編號不應只出現在制服左上臂那小小的臂章上,應該在制服的正面清楚標示,

也就是民眾和警察面對面時,就可以一眼清楚看到這個編號,不必刻意彎到警察的左邊,

然後瞇著眼睛去看那一排被洗到爛掉的小字。


三、警帽、警用背心、警用雨衣、鎮暴衣、警用頭盔、盾牌上,均須標示警察編號

(實際的設計可以再討論,例如:如何作到可以抽換編號,又不易掉落),

且標示必須清楚、明顯,並立法明定相關標示之標準,以落實警察執行職權必須揭露身分的原則。


四、違反揭露義務者(包含以警用雨衣或護具,遮蓋警察編號之情形),

其行為非屬於合法公權力之行使,

簡言之,就是一種違法使用武力的行為,其處罰當然要以刑責相繩。

上級長官以命令要求下屬違反揭露義務執行職務時,若因此無法訴追個別施暴者時,

由上級長官直接對受害者負起相關民、刑事責任。


或許有人會說:「這樣子,警察執勤時會畏首畏尾,會有心理壓力。」

我只想說:「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出來後,

當然有權要求公權力行使者用最高層級的嚴謹度來行使武力,尤其是在針對人民的時候




任何可以讓公權力行使者,在動用武力時提高注意力、警覺性和審慎度的制度設計,

都應該被廣泛討論,並立法落實,如此人權才得以獲得保障,法治國的理想才能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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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菲律賓警方在2008年底,在警槍上綁上封套,以追蹤警械使用情形。

因為菲國警察常在跨年時開槍慶祝,造成流彈傷民之事件,

為杜此歪風,特在跨年前夕將警槍綁上封套,誰開槍、誰沒開槍,一目了然。

這種作法,就是「讓武力使用者更加謹慎小心去使用武力」

這個概念在外國警方實務上的具體實踐。

(相關新聞可參考:

Yahoo!News的照片新聞, 或 The New York Times:Police Can't Shoot For Fun)



原文出處: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我有權利知道誰打我

4 則留言:

Vincent Lin 提到...

呃…蔡孟育 和 周威佑 這兩個例子,我的原文是有附 Hyperlink,

連結到youtube的影片。

paul5751shaw 提到...

我有權力知道我打的是誰!!! 哈哈...粉冷

勝 提到...

四五年級生 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

六七年級生 民主 自由 人權

八九年級生 回在無形中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

年輕一輩沒實際體會過以前國民黨執政的時期

今日你我不發聲,明日就換到你我被消音。一起加油吧!

monsterzz 提到...

呵~

居住在鄉下的怪物.

30幾年來不管是被警察臨檢. 還是違規被攔阻.

甚至跟人發生糾紛報警處理.

所有的警察來的第一句話都是: 你是誰? 證件!!

從來沒有聽到警察說過: 阿我是警察背背喔~~ = =

至於那一整排號碼~

有時候車禍你問他編號. 他還會瞪你一眼.

然後繼續照相留戀!!

怪物還有4次前科. 被關過兩年捏.

警員編號這種東西他們只會寫在筆錄上.

可從來不准你轉頭亂看的~(不過那是25年前的時代就是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