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律的人果然在法條上詮釋與要求的很精準!
來看 Vincent Lin 這個法律人這篇有關邱義仁被收押的文章!
對於阿扁被莫名其妙的收押,他這法律人也幹到牙歪,
不過以他大少爺“惜字如金”的情況看來....
ㄜ...算了,不催他的文了!
邱義仁收押禁見案
之前寫了一篇蘇治芬被政治收押的文章,今天就來寫一下邱義仁好了。邱義仁的收押是不是政治收押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
檢方聲押的理由,簡單來說就是邱簽收了五十萬美金安亞專案機密外交費用的旅行支票,
這些旅行支票有部份在美國的賭場被兌現,所以邱有侵占公款的事實。
依邱義仁的律師謝穎青表示,被兌現的旅行支票並非由邱義仁所簽名兌現,
而且這些旅支被兌現的期間邱並未出國,從檢方搜索邱義仁及相關人的所查扣的證物與調閱的資金往來記錄中,
也沒有這些資金流入邱戶頭的證據,所以邱不服羈押裁定。
邱的抗告後來被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駁回的理由中完全不去審酌檢方聲押的不合理處,
只用四兩撥千金的手法,講了一句:
「至於被告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審判程序時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裁定是否羈押之審查要件。…
又關於抗告意旨所爭執之支票是否由被告持有兌現,係偵查程序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與日後審理程序調查證據與辯論之實體事項,並非審酌羈押聲請之程序所得審查,否則,聲請羈押程序之訊問即無異於審判或預審程序,…。」
結論就是,邱所犯的是重罪,而且有串證之虞,所以駁回抗告,繼續羈押。
(駁回理由,詳見 高院新聞稿)
羈押抗告的審理真的完全不必去理會「實體事項」嗎??
這絕對是昧於事實的說法,任何在審理羈押抗告的法官,一定都會去檢視案件的實體部份,
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如果法官沒有依檢方所提示之證據,對犯罪事實作初步審酌,如何在心中形成「犯罪嫌疑重大」的心證??
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我們知道一個合法的羈押是要具備「犯罪嫌疑重大」加上「虞逃、串證或重罪,
三者其中一項」才可,僅僅只有「虞逃、串證或重罪」而無初步的實體證據讓法官形成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的心證時,
是不符合羈押要件的!!
在「合法羈押 = 犯罪嫌疑重大 + 虞逃、串證或重罪其中之一」的公式下,
謝穎青律師提出相關事證證明邱義仁根本沒有犯罪嫌疑的抗告是合理的。這筆錢本來就是機密外交費用,
真正用錢的人本來就不可以曝光,邱簽收旅行支票後,從事機密行動之人在國外將部份旅支予以兌現,
兌現期間邱根本沒有出境,而且邱及關係人戶頭中又無該五十萬資金(現金或旅支)存入之證據,足認邱並無犯罪嫌疑。
高院僅言「實體事項,並非審酌羈押聲請之程序所得審查」即拒絕審查是否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此一「合法羈押要件」,
不啻違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更是對人權的重大戕害。
羈押邱義仁及駁回邱義仁抗告的理由,絕對是有問題的。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例如:
某綠營名嘴,被檢方指控於高雄市共同殺害一人,遭檢方以「尚有共犯在逃,因此有串證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殺人罪,
屬於重罪為由」,聲請羈押。名嘴辯稱:「案發當時正在台北市錄影,人根本不在高雄。」
如果邱義仁被羈押及駁回抗告的理由是正確的,依此見解我們可以推論出「犯發時此名嘴在台北這個不在場證明,
會影響犯罪成立或不成立,是屬於殺人罪的審理程序中才須審理的事實,針對此實體事項,應由檢方詳加檢查後再予證明,
法院審理羈押合法與否時,可不予理會。」
這就是邱義仁被羈押的理由,一個人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甚至已舉出了諸多事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未出境、資金沒有進自己或關係人戶頭、不在場證明…等等),
只要被扣上一個「虞逃、串證或重罪」的帽子,就可以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
司法被操弄成這樣子,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而將人予以羈押,這種羈押,不是政治羈押是什麼??
中國時報 11/01/2008 「邱義仁抗告:被押是奇恥大辱」)
文章引用自:谷愚書齋 邱義仁收押禁見案
6 則留言:
有罪的應該是法官吧....就不要以後生小孩沒屁眼!
Vicent Lin寫得不錯,不過可能因為我也是「同道中人」,
所以一看就知道他想表達什麼,也能很快地抓到重點所在。
簡單來說呢,構成羈押的條件如果是A與B,羈押的結果是C,
則成立羈押的「公式」應為:C=A+B,而且A與B缺一不可。
但現在檢方與法官幾乎都形成了一種定見:無論當事人如何
對A提出諸多不成立的理由,但只要B存在(即便只有B存在)
也可以推導出A+B=C的結論(甚至根本可以說是B=C)。所
以從法律的觀點(或者簡單點,從加法的觀點)來說,這根
本是荒謬至極的推論方式與結論!
我只是「小咖」而已,低調的很。
文筆沒有多流暢、個性也沒太火爆;
想搞文章罵人、想搞大規模抗爭,都沒本錢。
所以我現在只是做一個小小的市井小民而已。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低到落後,不但不會爭取自己的權利
就算爭取了,這些裁決單位也把你當白癡一樣呼巄你,
反正社會沒法公平,正義沒可能伸張,就算跟他談法條
邏輯,他照樣不理你,社會大眾也沒覺得有啥不妥
這才是台灣最可怕也可悲的地方,偽法治地區,法律根
本起不到真正保障人權的作用,而變成箝制人的工具,
完全違背法律基本精神
那些做秀被扛出扛入手腳流血的民意代表,哪一個身先
士卒以身作則告幾個警察來瞧瞧?警察可以拘留盤查人
民,未審判之前不得動用私刑人身攻擊,被打的頭破血
流的一般人也沒去告警察
因為大家都知道告了沒用,看李漢卿那個嘴臉,還有對
著手無寸鐵的人稱呼為暴民的媒體,或者違法羈押被告
而沒有任何調查的法務單位,甚至有明目張膽要擴權的
國安局,恕我說一句幹他媽的,真的現在還有誰相信法
律?法律是還能幫助這個社會甚麼?除了清算政敵不就
是對付人民嗎?
阿姐,我看您還是勸vincent哥節哀啊....這年
頭是越清醒,越悲哀....
中廣新聞網 (2008-10-27 15:10)
國安局將「特種勤務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如果被保護對象
人身安全遭到威脅,特勤人員可以逕自搜查人車,甚至有權扣留可疑對象
三小時,朝野立委都認為規定內容嚴重侵害人權,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
國安局擬定特勤條例,是要讓特勤工作法制化,這個方向非常重要,也值
得肯定,因為總統的人身安全本來就是很重要的事情『能夠以法制化的方
法規範,基本上應該是正面的事情。至於如何執行特種勤務,這牽涉專業
的問題,我們也相國信安局會跟立法院做充分的說明,對特勤條例草案最
後的審查結果,我們會尊重立法院的結果!』
對相關的爭議,國安局則表示,草案中明文規定,這些都是在緊急狀況發
生時才有的處置權,而且可疑份子遭到逮捕後,也必須立即交給警察、憲
兵、調查局、海巡署等執法單位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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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民國 97年01月02日修正)
第 2 條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
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
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
運作之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呵呵,枯燥的法律、違法的政府、無力的人生…這是這個時代法律人的悲哀吧
不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或是國安局組織法,其實這類法律的設計目的應該
是要用來明確約束行政權的作用,以防行政權對人民自由權利造成侵害,
而不是變成「藉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依據」。
在行政法律被廣泛濫用的台灣,為了避免行政濫權藉著這類的法律「借屍
回魂」,所以我堅決反對國安局組織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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