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Vincent 大少爺終於肯寫囉,而且速度超快!
還是那句話啦,看法律人的見解!
2008年11月12日上午7:05分,前總統陳水扁被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在12日凌晨,所有的新聞媒體都一直在追相關消息,其中有一個小細節一直沒被大家拿出來討論,
那就是「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問題。
由各家媒體的報導可知,特偵組當時是派了四位檢察官(朱朝亮、越方如、林嚞慧及李海龍)蒞庭論述聲請羈押的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被告在選任律師幫其辯護時,是有人數上的限制,最多以三人為限。
但是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蒞庭論告的人數上,反而沒有作相對的明確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漸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之下,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對等的,
雙方可以在法庭內針對法律及事實上的爭點提出攻防,但是就實際的運作情形而言,檢察官還是佔盡了優勢,
檢察官從偵查階段起,即可動用國家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種種「合法的」監聽、跟監、傳喚、搜索、扣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甚至提出羈押聲請,被告縱使請了三位律師幫其辯護,絕大多數的時間都還是處於被動的防禦地位。
在檢方與被告明顯武器不平等的立場下,檢方連人數優勢這種便宜也要佔,其依據就是「法律並無檢察官蒞庭人數的限制」。
在法庭審理中,人數的多寡真的有差別嗎?? 當然是有的。
尤其在爭議性高、模糊地帶大的案件上,人數的差別會更加明顯。蒞庭的檢察官當然不會只坐著看而不發表意見,
輪番上陣發表法律見解,每個人專心準備一項攻防重點,然後彼此交叉火力掩互,當同陣營者發言有不足時,
可以於隨後的發言中加以修正、補充。反觀被告的辯護方面,最多就是三人,再多的案件內容,
頂多就只有三名律師可以蒞庭答辯,人少事多,在依序論告、答辯的發言次數上,客觀觀察就一定比檢方少,
更遑論實質攻防上,要面對不同檢察官從不同切入點所發出的法律攻擊,這種主觀上捉襟見肘、疲於奔命的窘境。
用一個事情來比喻一下好了:檢辯雙方的對戰,就像足球的PK戰,名稱上看起來是「對戰」,
但射門者永遠是比守門者有利,反正沒射中也不會扣分,射中有得分的話算是賺到;
這就像檢方和被告間的關係,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最後被判無罪的話,從沒聽過有哪位檢察官因此而入獄被關的,
反倒是被告只要一不小心答辯錯誤,就有刑獄之災,如果再把檢方所擁有的強大國家公權力計算進去,
檢察官所踢的球,根本就是「上了油的球」,滑溜的不得了。以這次聲押陳水扁出動四名檢察官蒞庭為例,
就好像有四個射門者,同時對球門踢球,而在球門前防守的守門員,最多只容許三位,攻守雙方的優劣勢,
當下立判(註:陳水扁的聲羈庭,辯護人只有二位)。
因此本文認為,檢方在特殊案件派超過三位的檢察官蒞庭論告(絕大多數的案件,檢方只派一名檢察官蒞庭),
已明顯造成檢辯雙方在攻防上的不公平,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檢察官蒞庭人數作出限制的規定,
但為落實攻防的公平性,應避免此情形之發生並盡速以法律對此基本的形式上公平加以規範。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
6 則留言:
簡單的說
就是以多欺少
真是處處皆學問。
阿鳥說得很對,檢方在沒有人數上限的情形下,可以多出很多位在旁整理
資料、寫小紙條、查法典、翻卷證……的人手。
在分秒必爭、事關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多幾個人手幫忙,真的差很多。
我知道阿....
在你把我的回應貼出去後...
我就一直在關注原作者的回應...
很高興我們是「同道中人,所見略同」...
看!你們大家怎麼都懂這麼多啊?
我在這裡補充點意見,為什麼人數限制(與未限制)的議題這麼重要。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在法庭活動的部分,是採取所謂的「交互詰問」制度。
交互詰問的進行模式,就好比一場辯論賽,有分各個階段、有不同的人要負責攻防。
所以呢,整個刑事訴訟的法庭活動的進行,其實不僅在時間上花費可觀,在精神與體
力上更是一大負荷。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被告選任辯護律師的人數最多只能容許三人,那麼,比較公平的
交互詰問進行方式,應當是類似奧勒岡式辯論的模式—即「三對三」的辯論模式才對
。如果照這樣的模式走,那麼不論是檢方或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方,都是依循著「主辯
、副辯、結辯」的順序進行。
今天,刑事訴訟法對於檢方人數並未加以限制,那這種「三對三辯論」的模式就會被
破壞,也對辯護律師方相當不公平。如果檢方可以派出超過三人的陣容應對,則不僅
在人數上享有優勢,在整體戰力(尤其是精神體力方面)上來說也享有優勢。試想,
本來只有「主辯、副辯、結辯」的,現在又殺出了一個「槍手」,對於人數少的那一
方,在無法預測對手的動作下,如何能夠順利進行攻防?
ps.以上的內容也許是野人獻曝、當然之理,不過我還是想提出來做點說明,這樣或許
可以讓一般人(不懂法律者)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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