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 (轉載自 Vincent Lin)

是的!Vincent 大少爺終於肯寫囉,而且速度超快!



還是那句話啦,看法律人的見解!






2008年11月12日上午7:05分,前總統陳水扁被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在12日凌晨,所有的新聞媒體都一直在追相關消息,其中有一個小細節一直沒被大家拿出來討論,

那就是「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問題。



由各家媒體的報導可知,特偵組當時是派了四位檢察官(朱朝亮、越方如、林嚞慧及李海龍)蒞庭論述聲請羈押的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被告在選任律師幫其辯護時,是有人數上的限制,最多以三人為限。

但是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蒞庭論告的人數上,反而沒有作相對的明確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漸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之下,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對等的,

雙方可以在法庭內針對法律及事實上的爭點提出攻防,但是就實際的運作情形而言,檢察官還是佔盡了優勢,

檢察官從偵查階段起,即可動用國家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種種「合法的」監聽、跟監、傳喚、搜索、扣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甚至提出羈押聲請,被告縱使請了三位律師幫其辯護,絕大多數的時間都還是處於被動的防禦地位。



在檢方與被告明顯武器不平等的立場下,檢方連人數優勢這種便宜也要佔,其依據就是「法律並無檢察官蒞庭人數的限制」。



在法庭審理中,人數的多寡真的有差別嗎?? 當然是有的。

尤其在爭議性高、模糊地帶大的案件上,人數的差別會更加明顯。蒞庭的檢察官當然不會只坐著看而不發表意見,

輪番上陣發表法律見解,每個人專心準備一項攻防重點,然後彼此交叉火力掩互,當同陣營者發言有不足時,

可以於隨後的發言中加以修正、補充。反觀被告的辯護方面,最多就是三人,再多的案件內容,

頂多就只有三名律師可以蒞庭答辯,人少事多,在依序論告、答辯的發言次數上,客觀觀察就一定比檢方少,

更遑論實質攻防上,要面對不同檢察官從不同切入點所發出的法律攻擊,這種主觀上捉襟見肘、疲於奔命的窘境。



用一個事情來比喻一下好了:檢辯雙方的對戰,就像足球的PK戰,名稱上看起來是「對戰」,

但射門者永遠是比守門者有利,反正沒射中也不會扣分,射中有得分的話算是賺到;

這就像檢方和被告間的關係,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最後被判無罪的話,從沒聽過有哪位檢察官因此而入獄被關的,

反倒是被告只要一不小心答辯錯誤,就有刑獄之災,如果再把檢方所擁有的強大國家公權力計算進去,

檢察官所踢的球,根本就是「上了油的球」,滑溜的不得了。以這次聲押陳水扁出動四名檢察官蒞庭為例,

就好像有四個射門者,同時對球門踢球,而在球門前防守的守門員,最多只容許三位,攻守雙方的優劣勢,

當下立判(註:陳水扁的聲羈庭,辯護人只有二位)。



因此本文認為,檢方在特殊案件派超過三位的檢察官蒞庭論告(絕大多數的案件,檢方只派一名檢察官蒞庭),

已明顯造成檢辯雙方在攻防上的不公平,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檢察官蒞庭人數作出限制的規定,

但為落實攻防的公平性,應避免此情形之發生並盡速以法律對此基本的形式上公平加以規範。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

6 則留言:

win0083 提到...

簡單的說



就是以多欺少

Movement3S 提到...

真是處處皆學問。

stvicente 提到...

阿鳥說得很對,檢方在沒有人數上限的情形下,可以多出很多位在旁整理

資料、寫小紙條、查法典、翻卷證……的人手。



在分秒必爭、事關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多幾個人手幫忙,真的差很多。

阿鳥 提到...

我知道阿....

在你把我的回應貼出去後...

我就一直在關注原作者的回應...

很高興我們是「同道中人,所見略同」...

billwswang 提到...

看!你們大家怎麼都懂這麼多啊?

阿鳥 提到...

我在這裡補充點意見,為什麼人數限制(與未限制)的議題這麼重要。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在法庭活動的部分,是採取所謂的「交互詰問」制度。

交互詰問的進行模式,就好比一場辯論賽,有分各個階段、有不同的人要負責攻防。

所以呢,整個刑事訴訟的法庭活動的進行,其實不僅在時間上花費可觀,在精神與體

力上更是一大負荷。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被告選任辯護律師的人數最多只能容許三人,那麼,比較公平的

交互詰問進行方式,應當是類似奧勒岡式辯論的模式—即「三對三」的辯論模式才對

。如果照這樣的模式走,那麼不論是檢方或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方,都是依循著「主辯

、副辯、結辯」的順序進行。



今天,刑事訴訟法對於檢方人數並未加以限制,那這種「三對三辯論」的模式就會被

破壞,也對辯護律師方相當不公平。如果檢方可以派出超過三人的陣容應對,則不僅

在人數上享有優勢,在整體戰力(尤其是精神體力方面)上來說也享有優勢。試想,

本來只有「主辯、副辯、結辯」的,現在又殺出了一個「槍手」,對於人數少的那一

方,在無法預測對手的動作下,如何能夠順利進行攻防?



ps.以上的內容也許是野人獻曝、當然之理,不過我還是想提出來做點說明,這樣或許

可以讓一般人(不懂法律者)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