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初,有一個新聞鬧得還蠻大的,
就是台中有一位婦女,在路邊拔了二株波斯菊,被警方以竊盜現行犯逮捕。
當時的新聞如下:
| 摘路邊2元波斯菊 台中婦人遭法辦 【自由時報2/5/2009 21:51】 〔本報訊〕台中市1名婦人,因為以鏟子挖走路邊市價2元的波斯菊,遭到當地警方帶回偵訊9小時,最後依竊盜罪移送法辦。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搶春安績效,未免太小題大作。 根據媒體報導,55歲的高姓婦人跟先生到豐原大道與北陽路450巷巷口,挖走種植的2棵波斯菊,正好被2名便衣員警發現,帶回派出所訊問到晚間12點,並依竊盜罪移送。 縣議員陳清龍認為,豐原大道與北陽路的畸零空地,是沒有人管理之處,高姓婦人挖了市價2元的波斯菊被法辦,而過程中花的錢就不只2塊錢,實在是浪費警力。 |
(編註:如果想看完整一點的新聞,可看2009年2月6日的自由時報頭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6/today-t1.htm)
當時就覺得警方實在是吃飯了沒事幹,果不其然,二週不到,
看到了下面這則新聞,警方在此事上,承認作錯了。
| 豐原婦女竊波斯菊花案 中縣警局5主管受處分 2009-02-12 中國時報【中央社】 豐原市高姓婦女因採畸零地2棵波斯菊花被以竊盜罪嫌移送法辦,引發外界爭議,台中縣警察局決定,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等四主管申誡一次、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遭受縣警局申誡一次的豐原分局四名主管為:分局長陳清新、負責業務督導的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長鄭參龍。 為了平息地方民怨,台中縣警察局副局長陳博珍、公關室主任薛俊宏和陳清新等三人,下午到高姓婦人家中溝通,警方的誠意,取得高婦及其家人和地方人士的諒解。 針對此案,縣警局於9日曾召開檢討會議,與會高層主管對於所提出的報告,予以保留,要求應有所處置結果,再經警局會商討論,今天晚上才做出最後懲處。 |
相信念過刑法的人,都會對「可罰的違法性」或「實質違法性」不陌生,
當然,這個課題上存有日本學派和德國學派的爭論,
丟開這些為了要考試而不得不去背誦的爭論,
我國實務有一則判例在這一定要提一下,
最高法院74年4225號判例:
「行 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
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 要件,
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
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
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 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簡單講,就是:A了別人一張紙、幾毛錢,無罪啦~~!!
因為這種鳥毛事,用刑法來處理,不符合成本,民眾也無法接受這種重的處罰;
(侵害法益之輕微性)
反之,不用刑法處理這種鳥毛事,大家日子照過,不會受影響,
這種「小違規」是可被大家接受的。(行為脫逸之輕微性)
二月初看到台中這則新聞時,就覺得很扯,下手抓人的警察,是吃飽沒事幹了嗎?
台中治安爛成這樣子,不去抓黑道,跑來路邊抓這個婦人幹嘛?
要當警察,總也念過刑法吧?
這個判例可以說是在刑法三階段理論中,「違法性」階段必教之判例,
如果當初不是作弊畢業的,那這些警察真的要去作一下全身健檢,
看一下是不是得了健忘症或痴呆症。
學說上吵來吵去,但是有一點是沒有爭論的,那就是「這種鳥毛事,是無罪的」,
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支持這個沒爭議的結論。
警方把無罪的人抓起來,法律有處罰嗎?當然!!
隨便舉一條好了,刑法第125條第一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涉案員警最少就符合第1和第3款。
台中縣警方目前只有行政處分相關官警,
這對受害婦人來講,既不夠又不公,
基本的人權受到如此草率地侵害,
涉案員警早就應該移送法辦、提起公訴。
當初婦人和豐原市公所以新台幣2元和解後,
警方仍然硬要法辦這位婦人,
我們鼓勵警方「把這種精神貫徹下去」,
亦即,雖然受害婦人在台中縣警局高層的訪視下,
對警方的違法行為取得諒解,
但警方仍應將涉及違法的員警移送法辦。
若不如此處理,警方難逃「縱放人犯」、「官官相衛」之譏。
(上面提到的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3款提到的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就是一例)
在這類案子還會發生的時候,
台灣的警察教育仍待加強,
在這些涉案員警被繩之以法之前,
台灣的法治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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