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
鄭弘儀罵髒話事件,原音重現 (轉載自 Vincent Lin)
不出所料,藍軍的媒體就一直在炒作這件事。
聽了鄭的演講內容,鄭是針對台灣目前有八十萬的學生,申請助學貸款,但是馬政府卻要每月補助中國研究生三萬元的事(還有中國藝術創作者每月助補六萬元,及其他對中國人士的優惠),覺得對台灣人的照顧反而不如中國人士,而發表不平之嗚。
藍媒在五都選情不利國民黨的情形下,逮到鄭的粗話事件,來小題大作,也不意外。
想說的是,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
藍色的媒體,比大便還噁心,(阿妮:好台肯喔~~)
馬政權親中的措施,只罵聲幹你娘,已算是客氣了。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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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錄音,取自 魚夫的 audioboo
大家期待的「幹你娘」在第二段1分41秒左右。
鄭弘儀,2010 Nov. 07,"征戰百場,改變台中" 演講 第一段:
http://audioboo.fm/boos/213131
鄭弘儀,2010 Nov. 07,"征戰百場,改變台中" 演講 第二段:
http://audioboo.fm/boos/213136
鄭弘儀,2010 Nov. 07,"征戰百場,改變台中" 演講 第三段:
http://audioboo.fm/boos/213140
鄭弘儀,2010 Nov. 07,"征戰百場,改變台中" 演講 第四段:
http://audioboo.fm/boos/2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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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想用嵌入式的方法,把錄音檔貼上來,不過,錄音檔會一直跑掉,所以後來改放上 URL 連結)
原文出處: 谷愚書齋 鄭弘儀罵髒話事件,原音重現
********阿妮補充*******
2006 年小馬還在當國民黨主席,
在公開造勢場合罵『幹』,看看那些藍營的立委是怎麼說的?
『親民』、『與南部人連結在一起』?
你她馬的郭素春,少胡說八道,我們南部人可不跟那種字連在一起,給我搞清楚點!
2010年7月29日
閉嘴~! 老曹 (轉載自 Vincent Lin)
曹興誠開炮罵最高法院,不過,我是真的不懂他到底在罵什麼米糕。
曹說:「最高法院就是法官太多,才會把案子不斷發回重審。」
這兩件事,沒什麼必然關係吧??!! 不要張飛打岳飛,幹。
曹又表示,他跟何智輝,「三審都是由同一個合議庭審理,這些法官實在該好好檢討。」
同一個合議庭審理,so??????
在最高法院和何的案子由同一庭審理,很奇怪嗎????
每年不知有多少不同當事人的案子,由同一庭審理,這又怎了????
不合你的意,就要好好檢討哦???? 還是你想暗指法官收錢???
如果是想暗指法官收錢,那就明講,帶種一點,不然就閉嘴。
2010年5月11日
都是金魚惹的禍 (轉載自 Vincent Lin)
連『台灣法律真爛』都出口了!台灣法律爛,你姓蔣的第一天知道喔?
魚就都長這樣?拜託,蔣先生,麻煩你去 google 一下,
光是金魚就有很多種不同的品類與長相,怎麼你家的魚偏跟別人家的長一樣?
蔣還辯駁:『你要畫蒙娜麗莎,我的好神也是啊,那我畫媽祖,
她也要X我,還是她要告我?』
果真是個土匪世家出身的下一代!真要扯到媽祖蒙娜麗莎那就可笑了。
那是大家公認的『原型』!澄果受託畫 Q 版公仔就跟原告畫金魚一樣,
base on 這個公認的『原型』衍伸出自己的創作圖案。
但如果阿妮今天也搞個媽祖 Q 版公仔,『原型』卻是base on澄果設計的那尊,
那算不算抄襲? 阿妮也可以出示手稿啊!也可以說 『啊公仔不就都長那樣?』
蔣友柏就不要再硬凹了!看看法律人寫的文章自己去牆邊反省比較實在啦!
=====以下轉載自 Vincent Lin=====
蔣家第四代蔣友柏所經營的橙果設計公司,
因為公司旗下的設計師蘇尹曼(已離職)抄襲陳玥呈的作品,
而被檢方起訴 (起訴公司與蘇,不是起訴蔣)。
澄果為丹比喜餅設計的圖案中,小隻一點的金魚,
真的和陳玥呈的作品相似度太高了啦~!
橙果又拿不出設計歷程的證明,被起訴,是剛好而已。
蔣友柏說:「檢察官根本是文化流氓,如果台灣的文創法是這樣子,
文創產業怎麼樣去發展。對於我來講,沒有作的事情就是沒有作,
所以我今天不但要聲 明我沒有作,我並不會賠償,我還要提出反告,
我要告她一千萬。」(原音可參考 蘋果動新聞)
檢察官怎麼是流氓,他們和法官一樣,都是神耶~!! 神耶~~~!!!...(點選看全文)
2010年4月28日
台灣的牛墟與牛籍簿簡介 (轉載自 Vincent Lin)
值得好好閱讀!
========以下轉載===========
在爭論美國牛舌進口到台灣與台灣民眾"喇舌"的同時,
你對台灣牛隻的背景歷史了解多少 呢?
即興想要寫作這篇文章後,參考著眾多的網路資料,
一邊重新了解台灣牛墟與牛籍簿的歷史,
一邊看著一張一張的台灣老照片、聽著一段一段的台灣舊故事,
心,彷彿橫過了太平洋,和這塊孕育我的母親,重新連結在一起。
===
1624年,荷蘭人看上了台灣的豐饒地力,開始從澎湖引進黃牛 到台灣,
從事畜牧養殖, 並在台南、高雄二處設有牛頭司,掌理放牧事宜 (註1)。
漢人來台灣後,大量使用牛隻從事農耕,
台灣牛隻由幾千頭成長到二十萬頭 (同註1)。
清治時期,並無牛隻登記制度,但仍有對牛隻的管理制度,
也就是強制牛隻買賣必需在集中市場交易,
而且需經過公證的一套管理制度。
清治時期台灣牛墟從何時開始的呢?.....(讀精采全文)
(日治時期,牛籍抄本正面→ 圖片取自:谷愚書摘 台灣的牛墟與牛籍簿簡介)
2010年4月23日
個資法草案修法資料 (轉載自 Vincent Lin)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二讀,
引起不少社會討論,並且網上參考資料難尋,
特將目前手邊的資料整理一下,供大家參考....(看詳細法案條文)
本文原文出處:谷愚書齋 個資法修正草案二讀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從個資法修正論立法資料的不公開
2010年4月15日
2010年4月12日
政治八卦一則 (轉載自 Vincent Lin)
王時齊於新聞挖 挖哇中所爆的料。
小馬上台後,行政首長結婚而且媒體有炒作的,
我就只知道是蘇俊賓,所以話題中的藍營男主角,
八九不離十,應該是蘇。
再加上蘇的老婆楊嬌艷,以前是趙永清的助理,
會認識綠營的幕僚人員,也理所當然,
這更加令人確信蘇俊賓是男主角之一的可信度。
至於那個綠營男主角是誰? 我啊知~
反正從王時齊老公劉建忻的好友圈中,
把適婚、作過黨主席、祕書長或院長的幕僚、男性……
種種條件加加減減一下,大概就也就呼之欲出了吧。
不過我是蠻好奇,藍營男主角在聽到這個爆料後的心情,
因為如王所說的,女主角掩飾得很好,藍綠男主角們之前是「王不見王」,
綠營男主角是等到女主角要結婚 才知道被劈,
所以藍營男主角有可能在這段爆料前都還不知道有這個故事。
蘇俊賓的老婆在婚後,馬上赴美讀書,分隔兩地,
如果,我是說如果,蘇真的是那個藍營的男主角,
那…我們的俊賓兄…最近應該很悶~。
原文出處:谷 愚書齋 政治八卦一則!
2009年12月15日
愛新覺羅.溥隆龔 (轉載自 Vincent Lin)
愛新覺羅.溥隆龔....唉呦...笑死我了!
----以下轉載----
金溥聰,一堆人說他是溥儀的堂弟,滿族名為 愛新覺羅.溥聰。
但是實情真的是這樣子嗎?
金溥聰的本名,叫金可憶,「溥聰」是後來自己改的名字。
清皇族在入關後,名字都有字輩排序,小孩子命名就照字輩來起名,
金伯伯沒在可憶兄出生時,起個「溥」字輩的名字,這點就很可議了。
「溥」字輩的上一代,是「載」字輩。溥儀的爸爸叫載灃,
溥儀前一個皇帝是清德宗叫載湉,更前一個清穆宗叫載淳。
金可憶之父,名字叫金鑠,很明顯不是「載」字輩的人。
再者,清皇族的人,取名時會在字輩後加一個字,不會用「單名」,
例如:會取名為載灃、載湉、載淳,但不會單叫「載」,
金伯伯是單名「鑠」,這也是可疑的地方。
若真的是皇族,不可能連二代名字都不照字輩排序。
所以,我們可以直接宣判:金可憶(溥聰)根本不是什麼溥儀的堂弟~~!!
金可憶,後來改名成「溥」字輩,是巧合? 或是刻意的?
這點就值得玩味了。
第 一,「金溥聰是溥儀的堂弟,是清皇族的後代」這個傳聞從何而起,
相信現在要查,也是無頭公案,但是最有可能的推論,就是金先生他自己講的。
如果不是他自己 放話,一般人實在很難光看到「金溥聰」這三個字,
會把他和溥儀連想在一起。在這個階段,金是「故意主動放話,提高身價」。
第二,當金的偽 皇族身份,開始被質疑時,金一開始的態度是:
不承認「是」,也不否認「不是」,故作玄虛。
這個階段,金發現有人開始懷疑了,自己有被揭穿的風險,
所以不能 明著講「是」,以免日後穿幫,成了笑柄,
但他又不想誠實回應說「不是」,以免「皇族光環」褪色,
所以採取「不予明確回應,以製造想像空間」。
第 三,這幾天,越來越多證據被拿出來,可以確定金根本就不是清皇族後,
金依然不願意明白講出「不是」,還是要硬拗「這部份只能由歷史學者考證」。
在這個階 段,金知道大勢已去,西洋鏡被揭穿了,
但他還是作出垂死前的最後掙扎,丟下一句「留給歷史學者去考證」的屁話,
這是「打迷糊仗,意圖把已被踢爆的想像空間 作最大可能的延伸」。
從這三個時期的變化,不但可以很清楚看出金的內心,
是用盡一切辦法也要巴著「皇族光環」這個死人骨頭不放,
更讓我們得出一個合理的推論:他的改名,
根本就是血統優越思想作崇下的刻意舉動。
不 必歷史學者去追什麼金家的家族史,金家又不是帝王家,
他沒偉大到值得作這個研究,如果真的作了,
就會像苗栗縣政府花上百萬去作「馬家莊和馬英九關聯性之研 究」一樣,
浪費納稅人的錢;也不必請生物學家去搞什麼「滴血認親」,
在網路google一下,把金的本名和金伯伯的名字,
拿來和清皇族輩份順序比對一下,
就可以得到清礎的答案--金先生根本不是什麼清皇族。
如果金可憶真的那麼喜歡在名字上和皇族扯上邊的話,
那…我免費幫他起個名好了,要叫什麼好呢??
如果他不嫌棄的話,那他以後就自稱「愛新覺羅.溥隆龔」吧。
原文出處:Vincent Lin 古愚書齋 愛新覺羅.溥隆龔。
2009年5月22日
517警車撞人事件 【轉載自 Vincent Lin】
實在很棒!
台北市政府充滿推卸責任與“預謀殺人”的無賴嘴臉,應該被全民譴責!
(沒把市政府、市議會、市警局給燒了實在是太順民了)。
兩位老阿被到現在還在醫院,命危的那位到限在還在跟生命拔河,
林建智的道歉就我看來根本是屁!
至於綠營的民代們,要質詢就要有專業的素養,
如果自身不具備,那就花錢延攬這樣的人才,
免得上了議場問了個半天,一句話就被堵死!
【撞了人為什麼也沒有踩煞車?】這個邏輯有那麼難想嗎?
不廢話,來看這篇精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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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遊行,有兩位桃園北上的老翁遭到警察開警車以時速接近100公里的速度撞傷,
一重傷一命危(截至美西時間5月21日發文時間)。
駕車的警察林建智,當時並沒有踩緊急剎車,所以現場並沒有剎車痕。
為何沒有剎車痕
剎車痕跡,常常會被用來推估案發時的時速,現在沒有了剎車痕,
以至造成各說各話的情形,目擊者說警車開得很快,接近100km/h,
肇事員警林建智則說,他當時時速才30~40 km/h。
綠營的民代質問台北市警方,為什麼現場沒有剎車痕,台北市警方大約的回答如下:
「…因為當時天色很暗…這兩個老人從騎樓忽然衝出來…
員警看到時就撞上了…來不及剎車…所以沒有剎車痕…」
林建智在撞人前有沒有時間作緊急剎車的反應,我們稍後再來討論。
但是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
「員警在撞到人後,也沒有踩緊急剎車~~!!!」
為什麼肇事員警連撞到人後,都沒用力踩下緊急剎車??!!
關於這一點,真的要請警方好好說明清楚。
事故現場還原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肇事現場的地形圖,以利後續討論:
先把案發地址,輸入 Google Map
2009年4月23日
自己討打的李慶華 ~ 引用自 Vincent Lin
以下引用自 Vincent Lin 文章
2009年4月22日,李慶華在立法院自己向邱議瑩討打,
結果還真的讓他如償所願,他實在是福至心靈、心想事成啊~~~
(以下影片,保證你沒看過,因為是我自己剪的~~XD)
點選看影音檔!
原文出處:谷愚書齋無名分駐所 自己討打的李慶華
2009年3月4日
這個人是教授哦?? (轉載自 Vincent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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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台獨也不過就是一片黑暗光碟
2009-03-03 中評社
幾天來鬧得台灣沸沸揚揚,甚至到“國會”殿堂還連續上演,
從陳水扁、謝長廷、蔡同榮、高志鵬到諸多台獨媒體,
無不捕風捉影從一片從未公布過的漆黑光碟中,堅稱是馬英九同性戀的證據,
並要求馬英九承認,才是對同性戀的尊重。這種低劣的作風固然令人髮指,
可是,卻也透露關於台獨的重要訊息。
同樣這一批人,總是說台灣“主權”已經獨立,目前的名字叫“中華民國”。
他們終日描繪大陸有多少飛彈對準台灣,威脅台灣無以復加。
他們又經常強調台灣的經濟依賴大陸,正在面臨失去主體性的危機。
同樣的這些人也會預告大陸經濟將崩潰,政治將紛亂。
十年來,他們宣稱香港水深火熱,承受政治壓迫與經濟凋敝。
外人不了解他們在說什麼,看到他們認真的表情充滿恐懼,難免相信他們。
但被他們描述的人,往往沒想到自己就是台獨口中的苦命人。
多數台灣人在實際生活中都不曾有對飛彈威脅的恐懼
,包括若干台獨的一馬當先到大陸投資的商人,多數沒有家破人亡。
大陸經濟至今沒有崩潰,政治沒有分裂,而香港人的經濟政治與台灣比反而更寬鬆。
從他們一擁而上,就一片沒有內容的虛構光碟開始講故事,愈講愈投入,
最後自動譜成馬英九是同性戀卻不敢承認的劇本。
大家覺得馬英九無端受辱而指責民進黨人與台獨黨羽道德敗壞,
卻沒有看到兩件一樣重要的事。
第一,台獨顯然認為,人世間的道德規矩不能適用於馬英九,
以致台獨與馬英九或國民黨的鬥爭,猶如是進入無政府狀態,
只求要消滅他們,所以不必有任何忌諱。
這一點,立刻戳穿他們得意洋洋宣告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
而自我揭穿原來只是個不必負責任的敵我分裂社會。
第二,他們立刻讓人體會到,原來台獨也不過是這樣一個沒有內容,
但標題聳動的性愛光碟。台獨與所謂性愛光碟的共通性在於,
是無中生有,假戲真作,不負責任。
幾乎可以確認,那些相信馬英九是同性戀的,一定是台獨份子。
這樣的人鼓吹台獨,當然如所謂同性戀光碟一樣,漆黑而無內容。
(作者 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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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註 (註: Vincent Lin ) 如下...(點選看全文)
原文出處: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無名分站 http://www.wretch.cc/blog/stvicente/30370383
2009年2月26日
另一個令馬英九臉紅心跳的東西 (轉載自 Vincent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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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阿扁報料所賜,最近網路掀起一片討論馬桶喜歡吃「巧克力棒」的話題。
馬桶除了看到巧克力棒會臉紅之外,看到另一樣東西應該也是會臉紅心跳,
那就是「男人下垂的奶子」......(點選看全文)
原文出處: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http://www.wretch.cc/blog/stvicente/30338645
2009年2月21日
馬桶的狗屁邏輯 (轉載自 Vincent Lin)
老娘真他馬的看到、聽到馬浩呆講話就整個人鬼上身,怒火往頭頂燒!
這個笨蛋不但一點法治觀念也沒有,連最基本的局勢判斷、治國能力都談不上!
最會做的倒是整天耍些不著邊際的嘴砲,尤其愛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反問自以為深奧”實則“蠢到腳底板”的問題!
這樣的咖肖,還有為數不少的人口口聲聲替他辯護,要大家還是要尊稱他一聲“總統”,不要唱衰他要協助他!
幹,我家的狗我至少還教的會怎麼守規矩,至於這隻“狗”...沒藥醫了啦!
以下文章轉載自 Vincent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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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接受英文台北時報的採訪,表明CECA要簽,而且拒絕公投CECA議題。
先來看一下新聞:
| 馬態度強硬 拒絕CECA公投 自由時報 2009-02-2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0/today-p2.htm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馬英九前天接受英文台北時報專訪,針對兩岸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馬強調,這是他競選時的政見,當選後當然要落實。但馬反對用公投的方式來處理CECA議題,表示未來兩岸有了協議後,也要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通過的話,還是不能生效。 至於外界擔心兩岸簽署CECA是否會矮化台灣,並落入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所設的「一個中國」框架?馬反問訪問記者:那你覺得應該在哪一個框架下才能接受呢?你知不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哪一年制定? 馬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在一九四六年就制定,中共一九四九年才成立,所以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只有「一個中國」,「這部憲法不是有兩個中國的憲法」。馬表 示,不管對岸怎麼想,我們認為「一個中國」指的就是中華民國,這一點也是一九九二年我們所堅持的,到現在為止都沒改變,如果我們不這樣解釋的話,難道我們要把「一個中國」解釋成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針對兩岸簽訂協議時如何確保台灣的主權?馬回說,以簽訂直航協議來說,我們在主權方面損失了什麼?我們開放八個機場,他們開放了十一個,後來再增到二十一 個,我們損失了什麼呢? 「難道在我們就任之後,台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嗎?」馬強調,我們要對自己有信心,他主張他的,我們主張我們的,至於國際 間會怎麼看?馬認為,雖然與中共建交的國家和我們沒有相互承認的問題,但他們並未否認我們,在國際間,我們靠的不是在名稱上做一些改變,然後就能生存下 去,靠的是我們的實力和競爭力。 馬表示,簽CECA不是為某些行業,簽訂時一定要考慮到國內產業利益,該保護的保護,該開放的開放,會非常審慎處理。 馬反對用公投的方式來處理CECA議題,但他表示,兩岸條例第五條規定,涉及到法律變更的, 要送立法院,CECA是全面性的經濟合作,所以必須經過第五條,也就是說,兩岸有了協議要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通過的話,還是不能生效。 |
真是服了馬桶的邏輯,為什麼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成立,
就要承認「一個中國」?? 為什麼不能承認「一台一中」??
如果理由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就是這樣子,你要適用這部憲法就得接受這個事實」,
那台灣人可以不要這部憲法,另行制定屬於台灣的憲法吧。
這部「憲法」在 制定的時候,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部嚴重欠缺台灣民主基礎的規範,
在台灣到底可不可以被尊稱為「憲法」,其實都還是一個爭議的基礎問題。
馬桶還說:『不管對岸怎麼想,我們認為「一個中國」指的就是中華民國,
這一點也是一九九二年我們所堅持的,到現在為止都沒改變,如果我們不這樣解釋的話,
難道我們 要把「一個中國」解釋成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廢話,「一個中國」當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是台灣,不是中國,
中國在國際名聲那麼爛,我才不要屬於中國咧,
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台灣的產品在世界上,就 是打著 Made in Taiwan,
來和中國的 Made in China 來作區分,清楚告訴世界各地的消費者,此產品是 Taiwan 作的,
不是 China 作的,所以可以安心購買,不必擔心買到黑心的有毒產品,
這種行之數十年的慣例,就是「一個中國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就是台灣,不屬於中國」的具體實踐。
如果要討論「一中各表」,那馬桶真的要抓去打屁股,「一中各表」這種兩邊各自在喊爽的白痴舉動,
始作俑者是蔣政權啊,老蔣1949年 流亡來台後,一直到小蔣都在作這種白痴的舉動以自爽,
虧馬桶還作過小蔣身邊的祕書,連這麼重要的自爽史實都可以忘掉,真的是數典忘祖啊。
所以馬桶真的要提 到「一中各表」這種精神自慰式的病症,日期也要講正確一點,
要從1949年開始講,不是1992年。
CECA爭議性這麼高,為什麼就不能 公投?? 還說什麼就算簽了也要立法院背書。
真的是「諫蕭尾」,立法院這群豬公,現在只是橡皮圖章,從之前賣台四項協議的處理過程,
台灣民眾早就不奢望這群豬公會負 起監督的責任,把球踢給立法院,
擺明了就是「CECA一定會簽,簽了以後也沒人管得著」。
公投法中,好像也沒有把「競選期間的政見」列為禁止公投的項目 吧??
而且真的要落實政見,笨蛋,台灣民眾要的是633啦,不是這種賣台協議啦。
陳匪雲林四項協議簽訂後,台灣海空運業大受其害,台灣 門戶大開,讓中國人大賺台灣人的錢,
還好意思說港口、機場開放幾個幾個,幹,砂石輪業者的怒吼,馬桶到底有沒有在聽啊??
台灣航空業被中國航空業打得慘兮兮,馬桶到底有沒有看到啊??
三通真的要談,也不是這種談法,底牌全部現給對手,完全沒有利用談判幫台灣業者爭取到利益,
反倒是把台灣的利益拼命地輸送給中國,這是實質面上的出賣台灣 的利益。
協議的形式,台灣不是以國家名義來進行,套句馬桶自己的話,
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而是地區對地區,台灣以地區的形式來簽署協 議,這不是賣台是什麼??
簽訂的空運協議,創造出來的新航線,也沒向國際航空組織作國際航線的登記,
沒作這種「國際航線」登記的航線,就是「國內航線」,國際間沒有什麼「特殊國與 國航線」,
少在那邊唬爛,這不是喪失主權是什麼?? 馬桶賣台、喪失主權,在形式上的例證也是罄竹難書。
馬桶居然還有臉說:「難道在我們就任之後,台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嗎?」
真的,我要很誠實地告訴馬桶「您」:「You are fucking right~~!! 在您上任之後,
台灣真的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了~~!!」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馬桶的狗屁邏輯
2009年2月15日
無名小站「增加縮排」的問題 (轉載自 Vincent Lin 的牢騷)
不過,他倒是用出點心得,例如『縮排』這個功用就不怎麼優秀,
無名的 html 語法限制也是一等一的囉嗦!
於是有了以下這篇文章的誕生!看來,我得來找找那些工程師朋友研究改善的方法!
以下轉載自 Vincent Lin 無名小站「增加縮排」的問題
==========================================
最近試著使用無名小站來發表文章,
發現問題還不少,例如無名的「縮排」功能,
本人就很有意見。
無名的「增加縮排」功能如下圖.....看全文請點選 (Vincent Lin 無名分駐所) :
P.S.:
馬的,死無名要不要這麼莫名其妙?
禁止右鍵竟然只有圖片禁止另存,但文字一樣可以copy,
那是在禁止心酸的喔?
工程師~~~~(吼~~~)
2009年2月13日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轉載自 Vincent Lin)
二月初,有一個新聞鬧得還蠻大的,
就是台中有一位婦女,在路邊拔了二株波斯菊,被警方以竊盜現行犯逮捕。
當時的新聞如下:
| 摘路邊2元波斯菊 台中婦人遭法辦 【自由時報2/5/2009 21:51】 〔本報訊〕台中市1名婦人,因為以鏟子挖走路邊市價2元的波斯菊,遭到當地警方帶回偵訊9小時,最後依竊盜罪移送法辦。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搶春安績效,未免太小題大作。 根據媒體報導,55歲的高姓婦人跟先生到豐原大道與北陽路450巷巷口,挖走種植的2棵波斯菊,正好被2名便衣員警發現,帶回派出所訊問到晚間12點,並依竊盜罪移送。 縣議員陳清龍認為,豐原大道與北陽路的畸零空地,是沒有人管理之處,高姓婦人挖了市價2元的波斯菊被法辦,而過程中花的錢就不只2塊錢,實在是浪費警力。 |
(編註:如果想看完整一點的新聞,可看2009年2月6日的自由時報頭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6/today-t1.htm)
當時就覺得警方實在是吃飯了沒事幹,果不其然,二週不到,
看到了下面這則新聞,警方在此事上,承認作錯了。
| 豐原婦女竊波斯菊花案 中縣警局5主管受處分 2009-02-12 中國時報【中央社】 豐原市高姓婦女因採畸零地2棵波斯菊花被以竊盜罪嫌移送法辦,引發外界爭議,台中縣警察局決定,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等四主管申誡一次、豐東派出所主管黃東榮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遭受縣警局申誡一次的豐原分局四名主管為:分局長陳清新、負責業務督導的副分局長張雨林、偵查隊長黃守智、督察組長鄭參龍。 為了平息地方民怨,台中縣警察局副局長陳博珍、公關室主任薛俊宏和陳清新等三人,下午到高姓婦人家中溝通,警方的誠意,取得高婦及其家人和地方人士的諒解。 針對此案,縣警局於9日曾召開檢討會議,與會高層主管對於所提出的報告,予以保留,要求應有所處置結果,再經警局會商討論,今天晚上才做出最後懲處。 |
相信念過刑法的人,都會對「可罰的違法性」或「實質違法性」不陌生,
當然,這個課題上存有日本學派和德國學派的爭論,
丟開這些為了要考試而不得不去背誦的爭論,
我國實務有一則判例在這一定要提一下,
最高法院74年4225號判例:
「行 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
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 要件,
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
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
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 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簡單講,就是:A了別人一張紙、幾毛錢,無罪啦~~!!
因為這種鳥毛事,用刑法來處理,不符合成本,民眾也無法接受這種重的處罰;
(侵害法益之輕微性)
反之,不用刑法處理這種鳥毛事,大家日子照過,不會受影響,
這種「小違規」是可被大家接受的。(行為脫逸之輕微性)
二月初看到台中這則新聞時,就覺得很扯,下手抓人的警察,是吃飽沒事幹了嗎?
台中治安爛成這樣子,不去抓黑道,跑來路邊抓這個婦人幹嘛?
要當警察,總也念過刑法吧?
這個判例可以說是在刑法三階段理論中,「違法性」階段必教之判例,
如果當初不是作弊畢業的,那這些警察真的要去作一下全身健檢,
看一下是不是得了健忘症或痴呆症。
學說上吵來吵去,但是有一點是沒有爭論的,那就是「這種鳥毛事,是無罪的」,
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支持這個沒爭議的結論。
警方把無罪的人抓起來,法律有處罰嗎?當然!!
隨便舉一條好了,刑法第125條第一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涉案員警最少就符合第1和第3款。
台中縣警方目前只有行政處分相關官警,
這對受害婦人來講,既不夠又不公,
基本的人權受到如此草率地侵害,
涉案員警早就應該移送法辦、提起公訴。
當初婦人和豐原市公所以新台幣2元和解後,
警方仍然硬要法辦這位婦人,
我們鼓勵警方「把這種精神貫徹下去」,
亦即,雖然受害婦人在台中縣警局高層的訪視下,
對警方的違法行為取得諒解,
但警方仍應將涉及違法的員警移送法辦。
若不如此處理,警方難逃「縱放人犯」、「官官相衛」之譏。
(上面提到的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3款提到的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就是一例)
在這類案子還會發生的時候,
台灣的警察教育仍待加強,
在這些涉案員警被繩之以法之前,
台灣的法治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2009年1月9日
孔傑榮專欄:對扁案的追訴:第一階段 (轉載)
來嚕 來嚕!馬蛆(英) 的恩師,孔傑榮又來一篇幹瞧文囉!
這次他直接找人寫成中文 以免又被翻的亂七八糟!
美國前聯邦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在分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經驗時曾言道:
「(最高法院)最重大的傷害均是自我招致的。」
台灣的法院應省思此句充滿智慧的經驗談。
雖然對陳水扁前總統的追訴法院尚未開庭審理,
但經手本案的法官們已然貽誤了陳案所提供的歷史良機去證明司法的獨立、公正與能力。
台灣人多年來辛苦爭取而得來的民主現今正處於困境之中。
貪腐威脅台灣政治的清廉。
憑藉一個公平,透明,且可信賴的司法體系以執法乃解決此困境所不可或缺。
儘管台灣社會中政治嚴重對立,且不同政黨支持者間缺乏互信,
檢方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逮捕陳後,於起訴狀中對陳及其家屬與部屬大規模貪腐之指控,
陳明已有令社會大眾接受有罪判決結果的預期。
經由公平的刑事訴訟程序所獲致的有罪判決將可望能驗證清廉政府的價值,
遏制類似犯行,並提升社會大眾對近二十年前始脫離專制國民黨政府控制的法院之信賴。
可惜的是,近來之司法程序進行著實令人對此等期望落空。
除非法院能有一些出人意表的英勇舉措來回復其公信力,
對陳以及其他涉案人的定罪將只會招致更多的公開批判嘲諷,
使法院無法取得成功司法所必需的廣泛支持。
此乃因中國人傳統上強調刑事法的實體即有罪無罪的判定而非程序。
然而,近來相關的事件發展卻令人聚焦於兩個相關聯之刑事程序爭議:
審前羈押與公訴審理之合併,此等爭議亦反映出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
正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inquisitorial system)
轉向當事人進行主義(adversarial system)。
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的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的專庭
與兩度駁回該庭裁定的台灣高等法院之間的爭議,
以將經由抽籤分配給周庭長專庭審理的陳案之眾多公訴合併於蔡守訓庭長的專庭審理之
陳與其妻吳淑珍侵占國務機要費案作終結。
此等合併令蔡庭長主導之專庭得以就陳的審理中羈押之第三度裁定加以審訊,
並因此重新做出羈押陳的裁定。
然而,此裁定卻與數日前才發布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有所衝突。
該號解釋理由書中力陳刑事被告之羈押僅能為保全刑事程序之最後手段。
雖然陳並未如公訴前為期三十二日的審前羈押般被戴上手銬以及禁止接見,
惟其與家人甚至辯護律師的對話仍可被監聽並援用為追訴其與其家人律師等涉案與違法之犯罪證據。
在押被告的防禦權在其他方面亦明顯受到制約,
例如他們無法與證人或其他共同被告討論案情,
此乃為檢方在陳的羈押裁定抗告理由中陳明的兩大主要考量之一。
另一考量則是如未行羈押,陳可能逃亡,離開台灣。
蔡庭長事實上是可以以高額的保釋金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以高度降低陳逃亡的可能。
此外,如陳一審被判決有罪,陳逃亡的動機理應只會增強。
然而,此等可能性能意味著陳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上訴審理中應該繼續被羈押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將意味著陳在判決確定前將被羈押數年之久。
惟值得憂心的是無罪推定至此可能成為毫無意義,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也可能轉化成為未經判決確定之犯行的刑事處罰。
每個國家都深受判決確定前被告的羈押造成之諸多難題所困擾。
然而台灣卻以環繞著將審理公訴陳與其他同案被告的「後案」
合併於審理二○○六年起訴之國務機要費案的「前案」之諸多難以解開的謎團最令人矚目。
若併案審理為必要,台北地院何不在後案被提起公訴時即採行?
相反的,台北地院原先卻決定涉及洗錢與其他複雜案情,
以及陳所涉嫌之侵吞國務機要費的後案,
應由少數被期待較蔡庭長之刑事庭更專精於處理複雜的財務金融財務犯罪專庭抽籤來加以決定審理庭。
如金融專庭比蔡庭長所屬之一般刑事庭更適合審理後案,
則台北地院如何合理說明其後案併前案的處理方式?
確保司法免受干預的法官法定原則能如此輕易地被規避嗎?
根據台北地院的官方新聞稿,
將後案之審理合併予蔡庭長審理之前案乃是刑事庭庭長會議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
召開刑事庭案件審核小組決議的結論。
然而,依該要點第十條規定,簽請審核小組決定的主動權在後案的承辦法官。
周庭長為何為該請求?是否有何壓力迫使其為此請求?
為何審核小組未接受其僅將後案中國務機要費相關部分移轉合併於蔡庭長的前案審理,
而將後案中其餘較複雜的部分如法院原先之決定般由其所屬金融專庭審理的最初提議?
為何審核小組僅由五位刑庭庭長組成?為何合併的議題在周庭長第二次釋放陳後才浮現?
此等不透明的程序是否為該法院針對部分媒體以及國民黨立委強烈批判之回應?
有無政治人物脅迫該法院對案件為如此安排?
此等問題之答案早晚會變明朗。
相較之下,目前比較迫切的問題應是:
有無其他方式保證給陳案被告以及社會大眾一個兼具形式與實質正義的司法程序?
如果蔡庭長如媒體所報導般原先並無意承接後案的審理,
其何不退出後案中與國務機要費案無關起訴之審理?
如此,則台北地院可以遂其原本之決定,
並再次抽籤決定由一個金融專庭來審理後案中較為複雜的罪嫌。
此新審理庭亦能再次審酌解除審理中羈押陳之聲請,
如其決定釋放陳,應加以鉅額保釋金以及嚴格的限制住居之解押條件。
如此一來,兩個審理庭審理程序之進行都會獲致廣泛的公眾支持。
司法正義,如西諺所云,不只必須被實現,更必須使其實現過程被感受察覺。
此乃為司法正當性之代價。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
2009年1月5日
我有權利知道誰打我~!! (轉載自Vincent Lin)
2009年1月5日,「行動藝術團」成員在台泥大樓前遭到警方違法逮捕、拘禁
(俗稱的「三個小女生事件」)自訴案將要開庭,在司法程序啟動之餘,
有一個想法也在心中形成,那就是
「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
公權力的行使,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警察權的行使。
長久以來,警方不當使用警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
民眾訴諸法律行動遇到的第一個問題都是:
「我不知道當時打我(或其他違法行為態樣)的那個警察是誰?」
這種指認上的困難,不但讓民眾權益無法尋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也讓少部份的不肖員警有恃無恐、恣意妄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
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
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
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
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
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
,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
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
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
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在探究立法原意下,可得到上述「揭露警察編號」的解釋,
但在實際案例的觀察上,我們可以清楚地認知到現行規定對人權的保障是不夠的。
因為歷來警察違法使用警力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得到一個結論:
那就是民眾根本不可能在混亂的警方施暴行場,單憑看到警察的那一身制服,
就可以清楚指認出違法施暴者的身分;更別幻想便衣警察會在施暴時,
會作出「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種幾近腦殘的舉動。
不能簡單、清楚指證出施行警察權的個別警察, 有什麼關係呢??
告訴大家,關係還真不小,如果無法指證到底是哪個個別警察動手的話,
你可能被違法打死了都求償無門。
陳匪雲林犯台期間,民視記者蔡孟育被鎮暴警察持警棍痛毆
和台北市議員周威佑被警察打傷左眼、血流如注這兩個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這兩位被害者,一個是知名電視台的記者,一個是民意代表,
和尋常百姓相比,都算是相對上有權力的人,最少是較有「緝凶能力」的人,
但是對他們施暴的警察,到現在依然逍遙法外,我個人的看法是永遠抓不到,
為什麼?
就是因為被害人無法簡單、清楚地指認出施暴的個別警察是誰。
現場一片混亂,而且可能有數個單位在場共同執勤,沒辦法指認出動手的個別員警,
案子就永遠破不了,該個別員警所屬單位的權責,就永遠無法釐清。
或許有人會說:「由分局長、市警局長或警政署長來負責就好了呀。」但是很抱歉,
這種說法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施暴者的民、刑事責任,還是要明確地訴追到施暴者本身才行,
沒有把施暴者繩之以法,正義永遠無法實現;況且這些首長原則上只負行政或政治上責任,
從陳匪雲林犯台後,下令施暴的警政首長紛紛「高昇」的情形來看,要他們負起行政或政治責任,
比登天還難。
「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給國家,由國家依法律來行使武力。」
我相信這是在憲法層次談論警察權時,最常被引用的基本概念。
在這個概念下,人民不得恣意使用武力,而警察也才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正當性。
當人民受到警方武力對待時,當然有權知道對其行使武力的警察是誰,
這個「知道對象的權利」甚至應該被認定為人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的前題,
也就是說,「要我讓渡出武力行使權,OK沒問題,但前題是請告訴我,你是誰!
否則你對我亂行使武力,我向誰討啊?!」
又例如:我有一項權利,某人想要買斷我的這項權利,但總要告訴我買家的資料,
否則這份權利轉讓契約連簽都無法簽署。
再換個角度來思考,現代的國家行政,常被引喻為「提供服務」,
國家就像一個大企業,對人民提供各種不同的服務,
這些服務就是國家所提供的「商品」,警察權的行使,是諸多商品服務的一種。
在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架構下,企業主必須清楚標示商品的產地、成份、
有效期限…等等資訊,同理可證,當人民如同「消費者」在接受「警察服務」這項商品時,
當然有權利知道「商品的相關資訊」,而「到底是誰在行使這個警察權」
就是屬於必須明確標示的基本資訊之一。
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令,在上述的論證下,明顯規範不足,無以落實人權維護:
一、身著警察制服,只能靠其臂章上小小的警察編號上加以辨別身分,
警方執勤時常常排成「人牆」,只有站在人牆最左邊的倒楣鬼,
他左上臂的臂章才有可能被看到;而且臂章屬於棉質,幾經洗滌後,
會出現字跡不清的情形,再加上警方施暴的場合,一定很紛亂,
縱使現場有媒體採訪,拍攝到的畫面根本不可能去明確指認個別行凶者。
二、在諸多警方行使暴力的場合,行凶的警察是身著便服,
再套上一件「刑警背心」或一頂「警察帽」,甚至是全身便服,
連背心、帽子都省了,唯一能和「警察」扯上關係的部份,
就只是「他站在警察堆裏」。此時完全看不到臂章,
受害民眾不但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
搞不好連「對方到底是不是警察」也不能百分之百確定。
依前述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解釋,
這種未揭露警察編號而行使警察職務的行為,嚴格來說已經違反此條項之規定。
三、制服員警還是有很多方法歸避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的「撇步」,
例如:警察在全副鎮暴裝的情形下,連臉都看不到了,
更別說想看到藏在鎮暴裝下的臂章號碼。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從2009年元旦升旗的抗議行動中,
我們發現「警方變聰明了」, 因為陳匪雲林犯台期間的警方暴行,
很多民眾自行拍照、攝影,記下施暴員警的臂章編號,然後提出法律訴訟,
警方為了「自保」,在元旦升旗的驅離行動中,幾乎全體穿上「警用雨衣」,
讓臂章號碼消失在雨衣之下。
這種「以物品遮蓋臂章號碼」的情形,嚴格來說,亦違反前揭警察行使職權時,
必須「揭露警察編號」之義務。
(2009年元旦升旗,警方身著警用雨衣驅離二位抗議婦女的新聞)
(引用自YouTube: richardfeline)
站在「人民遭受公權力對待時,有知道施行者身分的權利!」這個角度,
相關警察法令應儘速加以修正,例如:
一、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中,
「警察行使職權時,最少應表明身分至揭露警察編號的程度」這個概念應由目前的
「立法原意」提昇至「立法明文」,並增訂違反者之罰責(後詳)。
二、警察編號不應只出現在制服左上臂那小小的臂章上,應該在制服的正面清楚標示,
也就是民眾和警察面對面時,就可以一眼清楚看到這個編號,不必刻意彎到警察的左邊,
然後瞇著眼睛去看那一排被洗到爛掉的小字。
三、警帽、警用背心、警用雨衣、鎮暴衣、警用頭盔、盾牌上,均須標示警察編號
(實際的設計可以再討論,例如:如何作到可以抽換編號,又不易掉落),
且標示必須清楚、明顯,並立法明定相關標示之標準,以落實警察執行職權必須揭露身分的原則。
四、違反揭露義務者(包含以警用雨衣或護具,遮蓋警察編號之情形),
其行為非屬於合法公權力之行使,
簡言之,就是一種違法使用武力的行為,其處罰當然要以刑責相繩。
上級長官以命令要求下屬違反揭露義務執行職務時,若因此無法訴追個別施暴者時,
由上級長官直接對受害者負起相關民、刑事責任。
或許有人會說:「這樣子,警察執勤時會畏首畏尾,會有心理壓力。」
我只想說:「人民把使用武力的權利讓渡出來後,
當然有權要求公權力行使者用最高層級的嚴謹度來行使武力,尤其是在針對人民的時候。」
任何可以讓公權力行使者,在動用武力時提高注意力、警覺性和審慎度的制度設計,
都應該被廣泛討論,並立法落實,如此人權才得以獲得保障,法治國的理想才能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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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菲律賓警方在2008年底,在警槍上綁上封套,以追蹤警械使用情形。
因為菲國警察常在跨年時開槍慶祝,造成流彈傷民之事件,
為杜此歪風,特在跨年前夕將警槍綁上封套,誰開槍、誰沒開槍,一目了然。
這種作法,就是「讓武力使用者更加謹慎小心去使用武力」
這個概念在外國警方實務上的具體實踐。
(相關新聞可參考:
Yahoo!News的照片新聞, 或 The New York Times:Police Can't Shoot For Fun)
原文出處: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我有權利知道誰打我
2008年12月30日
三頁早就寫好的新聞稿 (轉載自 Vincent Lin)
「阿扁再度當庭羈押!!」
說實在的,這個早就被「猜」中的結局,沒什麼好意外的,令我意外的是:
台北地院居然在各家新聞台 Live 宣告羈押的十分鐘內,就把三頁的新聞稿發送到記者手中。
要作戲,也要作像一點,而且都搞了這麼多天了、撐到這麼晚了,
為何這個「收尾」的動作作得如此草率、不漂亮??!!
這個三頁的新聞稿,有簡單講到為何要羈押的理由(剛剛有聽記者簡單講了一下),
依正常程序,應該是要蔡守訓等三人評議、作出羈押裁定、宣告羈押、退庭後,
由寫新聞稿的人詢問裁定理由,再加以撰寫(評議是不公開的,所以寫新聞稿的人不能進去聽,
評議完後,會接著宣告,所以寫新聞稿的人一定只有蔡守訓等人宣告羈押、退庭後,才有時間去詢問作此裁定的理由。
寫新聞稿的人,寫好草稿後,要再給蔡守訓等人過目,看有沒有會錯意或需要增刪,
然後還要再層層上報、簽核,才能定稿送印。現場一堆媒體,平面、電子、國內、國外,
只能多印,不能少印,所以定稿後,還要再花時間列印,分送到記者手上。
此次羈押庭,媒體有在庭內旁聽,一宣布羈押時各台新聞都Live同步播送,
所以沒有什麼「時間差」的問題。我就在電視機前面,眼睜睜地看著「羈押宣布後,約十分鐘左右,
台北地院三頁的新聞稿就發送到記者手上」這個爛結局活生生、赤裸裸地上演。
這個爛結局清楚地宣示一件事情,就是:這個新聞稿,早就被寫好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台北地院可能是寫好各種版本先預備著,等裁定公布後,
馬上拿適用的版本出來發送。」來幫被干預的司法脫罪。
但是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個三頁的新聞稿裏面有簡單論述到羈押的理由,
這個理由在「正常」的情形下,要裁定宣告後,才能詢問蔡守訓等人,然後再跑完前述的程序才會發送到記者手上。
換句話說,這個新聞稿如果沒有簡述羈押理由的話,「預先準備好各種版本」的說法才有機會成立,
否則依「正常」的情形,這種有附理由的新聞稿,就是不可能這麼快發送到記者手上,
除非,有「不正常」的情事發生。
這三頁早就寫好的新聞稿,是司法被干預的鐵證,也是馬蛆政府連排好的戲都不會演的敗筆。
原文出處:引用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三頁早就寫好的新聞稿
2008年12月25日
從《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裁定》看特偵組對扁案之抗告 (轉載自 VincentLin)
看一下律師的見解 ↓
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羈押,分為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審判中之被告,
前者應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始得為羈押與否之裁定,不得逕依職權為之;
後者則賦予法院本於職權以決定是否為羈押之裁定。蓋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於偵查中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
自應由檢察官先行判斷後,對於因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對於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之被告,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另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有再執行羈押之事由者,
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亦僅得對於偵查中之被告,聲請法院行之。是依前揭規定,
均限於對偵查中之被告,檢察官始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之權。
至於案件經起訴後,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
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得於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之明文,縱為聲請,亦僅在於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而已。
檢察官於審判中既無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倘提出聲請,除法院亦認有羈押之必要,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
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
==========
從這一號實務見解,我們清楚得知「檢方在案件起訴後,沒有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再簡單一點講,
就是 「案件起訴後,羈不羈押是法院的事,檢察官少在那邊機機歪歪!!」
扁案起訴後,阿扁二度被無保釋放,今天(12/25/2008)特偵組又再度對此提出抗告。
特偵組的「抗告」看似和上述裁定中說的「聲請羈押」文字有異,但實質上涉及的東西是一樣的,
就是「審判中案件,檢方到底可不可以機機歪歪??」答案也很清楚了,就是不行~~!!
嚴格貫徹前揭裁定的意旨,
起訴後之案件,法院只要對羈押事項作出裁定後,檢方「以繼續羈押為前提之抗告」都不應該有,
否則「抗告」就是易容偽裝過後的「聲請羈押」;
審判中檢方不得行使的聲請羈押權,也將藉由抗告之實施而再度借屍還魂,復活了過來~~!!
用個簡圖來說明一下好了:
為什麼最高法院在96年台抗字593號裁定中要作如此明確、強硬的表態呢??
因為在新的刑事訴訟制度下,案件起訴後,檢方的地位和被告是對立、平等的,充其量就是代表國家的律師,
如果允許檢方動不動就對被告人身自由作出「威脅」的舉動,被告人權將受到嚴重的侵犯,
檢方與被告間的對立、平等關係,也將被徹底破壞。
所以針對特偵組的二度抗告,我個人是持否定的態度,否定的理由,
不在於阿扁到底有沒有逃亡、串證之虞,而是
「檢方在起訴後根本就不應該針對羈押事項有機歪的權限~~!!!!」。
原文引用自:Vincent Lin 谷愚書齋『從《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裁定》看特偵組對扁案之抗告』
P.S.:
律師的補充:
簡單說 ,偵查中的被告 和審判中的被告,性質上有點不一樣,
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偵查中,檢察官可以任意強姦被告」,
「審判中,被告的姦淫權在法官,檢察官不可以隨便來染指」,
在台灣的司法制度下,一個人只要被偵查、被起訴,就被「推定有罪」了,
這種有罪推定的司法實務下,被告受到的傷害,更甚於被強姦。
2008年11月18日
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 (轉載自 Vincent Lin)
還是那句話啦,看法律人的見解!
2008年11月12日上午7:05分,前總統陳水扁被北院裁定羈押禁見,
在12日凌晨,所有的新聞媒體都一直在追相關消息,其中有一個小細節一直沒被大家拿出來討論,
那就是「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問題。
由各家媒體的報導可知,特偵組當時是派了四位檢察官(朱朝亮、越方如、林嚞慧及李海龍)蒞庭論述聲請羈押的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被告在選任律師幫其辯護時,是有人數上的限制,最多以三人為限。
但是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蒞庭論告的人數上,反而沒有作相對的明確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漸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之下,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對等的,
雙方可以在法庭內針對法律及事實上的爭點提出攻防,但是就實際的運作情形而言,檢察官還是佔盡了優勢,
檢察官從偵查階段起,即可動用國家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種種「合法的」監聽、跟監、傳喚、搜索、扣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甚至提出羈押聲請,被告縱使請了三位律師幫其辯護,絕大多數的時間都還是處於被動的防禦地位。
在檢方與被告明顯武器不平等的立場下,檢方連人數優勢這種便宜也要佔,其依據就是「法律並無檢察官蒞庭人數的限制」。
在法庭審理中,人數的多寡真的有差別嗎?? 當然是有的。
尤其在爭議性高、模糊地帶大的案件上,人數的差別會更加明顯。蒞庭的檢察官當然不會只坐著看而不發表意見,
輪番上陣發表法律見解,每個人專心準備一項攻防重點,然後彼此交叉火力掩互,當同陣營者發言有不足時,
可以於隨後的發言中加以修正、補充。反觀被告的辯護方面,最多就是三人,再多的案件內容,
頂多就只有三名律師可以蒞庭答辯,人少事多,在依序論告、答辯的發言次數上,客觀觀察就一定比檢方少,
更遑論實質攻防上,要面對不同檢察官從不同切入點所發出的法律攻擊,這種主觀上捉襟見肘、疲於奔命的窘境。
用一個事情來比喻一下好了:檢辯雙方的對戰,就像足球的PK戰,名稱上看起來是「對戰」,
但射門者永遠是比守門者有利,反正沒射中也不會扣分,射中有得分的話算是賺到;
這就像檢方和被告間的關係,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最後被判無罪的話,從沒聽過有哪位檢察官因此而入獄被關的,
反倒是被告只要一不小心答辯錯誤,就有刑獄之災,如果再把檢方所擁有的強大國家公權力計算進去,
檢察官所踢的球,根本就是「上了油的球」,滑溜的不得了。以這次聲押陳水扁出動四名檢察官蒞庭為例,
就好像有四個射門者,同時對球門踢球,而在球門前防守的守門員,最多只容許三位,攻守雙方的優劣勢,
當下立判(註:陳水扁的聲羈庭,辯護人只有二位)。
因此本文認為,檢方在特殊案件派超過三位的檢察官蒞庭論告(絕大多數的案件,檢方只派一名檢察官蒞庭),
已明顯造成檢辯雙方在攻防上的不公平,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檢察官蒞庭人數作出限制的規定,
但為落實攻防的公平性,應避免此情形之發生並盡速以法律對此基本的形式上公平加以規範。
原文引自: Vincent Lin 谷愚書齋 檢察官公訴蒞庭的人數上限
